那打素護士學校校友會
世界傳道會/那打素基金
香港中文大學那打素護理學院
基督教聯合醫院
基督教聯合那打素社康服務
   
 

背景

那打素護士學校由倫敦傳道會在一八九三年創辦,當時是那打素醫院附屬的護士學校,並無正式校名,直到七十年代初校址由香港般含道遷至觀塘協和街時,方始正式命名為那打素護士學校。學校之管理權亦同時移交與基督教聯合醫務協會。到一九九一年醫院管理局成立,基督教聯合醫務協會決定將基督教聯合醫院及那打素護士學校之管理權移交給醫院管理局。直到二零零一年,醫院管理局決定終止院辦護校。當時基督教聯合醫務協會聯同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執行委員會 ( 即現時的「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慈善基金會」 ) 鑑於那打素護士學校乃奠定香港護理教育之鼻祖,百多年來作育英才無數,對香港醫療服務付出不少貢獻。現今,雖然歷史使命已完成,然其美名理應長存,香港中文大學亦同有此見,經基督教聯合醫務協會、那打素執行委員會及香港中文大學協商後同意,以其醫學院之護理系命名為「那打素護理學院」 (Nethersole School of Nursing) 以茲紀念,並把「矜憫為懷」之優良傳統世代相傳。

護士學校雖然成立於一八九三年,惟早年每年畢業人數不多,直到一九二九年才組織成立畢業同學會,當時畢業生中多有遠赴外地工作者,故第一年會員只得四十三名。其後會務穩定發展,會員時有聚會。一九三七年不幸遭逢日本侵華,一九四一年香港亦告淪陷,會務停頓,文件散失。及至戰後復原,百廢待舉,五十年代又忙於擴充籌建新院,一直未有重整畢業同學會之有關業務。直到七十年代中期,方重整會章正式註冊,名為「那打素護士學校校友會」,第一屆會長由陳永嫻女士出任。至一九八五年,鑑於每班畢業同學日眾,收取會費頗為周章,遂決定所有那打素護士學校畢業生,只需一次過繳費,即成永久會員。

章程
 
1. 定名:香港那打素護士學校校友會
 
2. 地址:九龍觀塘協和街130號聯合醫院
 
3. 宗旨:
 
A. 增進護理專業知識
B. 培養與維繫會員之感情
C. 協助那打素醫院及基督教聯合醫務協會發展工作
 
4. 經費:
 
A. 會費HK$150
  B. 會費用途:只限用於本章第三條所列出之各種用途。會費若積存超過HK$500,須存入由委員會所指之銀行內。所有支票須由主席或副主席及正財務聯同簽名始生效。
 
5. 會員資格
 
A. 基本會員
 
入會條件:任何畢業於本校之註冊護士,登記護士或助產士,如願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會員,並繳交會費。
權利:有選舉及被選為委員之權;可參加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及各種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責任: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B. 名譽會員
   
入會條件:任何在那打素醫院或基督教聯合醫務協會服務滿十年之註冊護士、登記護士,如願遵守本會章程,經委員會提名邀請及由大會通過接納,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權利:有選舉委員權,不能參與委員會職務;可參加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及各種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責任: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6. 集會
 
A. 週年會員大會應在每年最後三個月內舉行,地址與日期由委員會指定,舉行集會日期前七日登報通知各會員,法定人數必須最低限度有委員五名及會員二十名,如法定人數不足時,該集會應取消而在一個月內再召集,但需用書面預早七日通知此第二次之集會,屆時任何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B. 特別會員大會:如委員會中超過人數之半或有十名基本會員用書面請求,則可召開集會,主席必須在收到請求開會書信十日內召集開會,會中所討論只限關於書面內所提及之問題,通知程序及法定人數參照週年會員大會之規定。
  C. 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集,法定人數為委員五名
  D. 所有集會之議決,必須超過出席人數之一半贊成,始能通過。
  E. 如開會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可由出席者推舉一人擔任臨時主席。
 
7. 委員會
 
A. 委員五十名,分別為: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財務兩名(正、副各一)、文書四名、其他職務七名。上述各委員均為義務服務。
  B. 選舉方式:新任委員會每年由卸任委員會提名,週年會員大會通過,職務於第一次委員會會議互選決定。在週年大會後十四日內,卸任委員應將職務移交新任委員,任何委員不得連任同職超過三次。
  C. 會員大會之權限
   
必要時通過或修改會章,須由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始能通過
選舉委員會委員
檢閱、接納委員會所提議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討論及決定會務,須由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始能通過
  D. 委員會之權限
   
執行委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處理本會常務
計劃本會之財政預算
向大會提議及推行本會各事務
  E. 委員之任務如下
   
主席﹕將代表本會指導會中各小組推行會內各任務及出席各會議
副主席﹕將協助主席推行會中任務,如主席缺席時,則將代主席之缺
文書﹕料理會內書信及書記任務,記錄每次開會議案,保存會員登記表及本會印鑑
正財務﹕將處理會內財務,收條及付款,在週年會員大會時應將每年核數員(非委員會之成員)核對過之年結報告及呈交大會接納
副財務﹕將協助正財務處理會中之財務事宜
其餘七名委員將協助推行一般會務
 
8. 會員對債務及其他負債之性質及程度:如本會有牽連債務問題,各會員應分負其責。
 
9. 如本會須解散,剩餘資產必須贈送或移交與其他宗旨相同之機構,此項決議必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由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始能通過。
 
10. 紀律
 
A. 任何會員如有下列事情,委員會可向其提出警告及有權撤消其會員資格:
   
違反本會會章及議案
觸犯刑事法例
濫用本會名義或破壞本會聲譽
  B. 任何情況下,其已交之會費或捐款,一概不能退回。
 
11. 本會會章及任何修正議程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轉呈政府社團註冊署批准後方能生效。